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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聘用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 来源:庆阳人大 时间: 2022-06-25 107


庆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聘用管理办法

 

202262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咨询制度,规范立法咨询工作,发挥专家学者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参照《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立法顾问,是指由市人大常委会聘任的在法律方面和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从事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专业人士。

第三条  根据本市地方立法工作的实际需求,按照专业结构合理、人员规模适度的原则,市人大常委会在每届任期之初,聘请 10人左右的法学和其他相关地方立法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为立法顾问,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条  立法顾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行、职业道德、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法律实务工作者应具有法律执业资格证书;

(三)热心参与地方立法工作;

(四)具有参与地方立法工作的时间、精力;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五条  立法顾问的产生,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专业协会、社会团体推荐或者个人自荐。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下称法工委)负责提出立法顾问的人选建议和日常联系与服务工作。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向立法顾问提出立法咨询的,各自承担协调和服务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立法顾问正式人选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发文予以聘任,并向顾问颁发聘书。

立法顾问任期与市人大常委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后自行解聘。

第八条  立法顾问在聘任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立法工作程序要求,对法规草案的提出、修改、审议等提供咨询意见;

(二)参加立法项目调研、论证、评估等立法活动;

(三)参与法规草案的起草、修改、审议;

(四)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提供咨询意见;

(五)为市人大常委会提供法律咨询;

(六)应邀主讲法制讲座;

(七)其他需要咨询的有关法律法规问题。

第九条  立法顾问在聘任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受委托单独或者联合组织开展立法调研;

(二)受邀请参加立法讨论会、论证会、咨询会等活动;

(三)对立法事项独立提出建议和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四)按照服务量或者参与的立法服务次数获取适当劳务报酬。

第十条  立法顾问在聘任期间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保密及相关工作规定,对立法工作中涉及需保密的业务资料等履行保密责任;

(二)不得以顾问名义从事与立法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不得以顾问的身份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施加影响而获取私利。

第十一条  立法顾问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聘任关系自行终止:

(一)严重违法违纪的;

(二)三次以上无故不履行职责的;

(三)本人提出不再担任的;

(四)因年龄、身体健康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顾问工作的。

第十二条  立法顾问在立法过程中,属于应当回避或不宜参与相关工作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设立法顾问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服务费按照下列标准由办公室执行:

(一)聘任的立法顾问每人每年按照10000元服务费和咨询费计发;

(二)参与或者办理有关事项,每次服务费按照不少于1000元计发;

(三)参与或者办理有关事项,需要离开居住地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

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从事立法工作,不得领取报酬。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的聘任、解聘以及立法顾问开展立法咨询服务、参与地方立法活动等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