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董志塬保护条例(草案)
(二次审议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三章 水土保持与固沟保塬
第四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与防洪排涝
第五章 促进高质量发展和文化传承保护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董志塬保护,防止塬面萎缩,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黄河安澜,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董志塬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各类活动。
本条例所称董志塬,是指自然形成的以西峰城区及董志镇、彭原镇为中心,向周围延伸覆盖的黄土塬,包括西峰区全域,庆城县庆城镇、高楼镇、白马铺镇、驿马镇、川镇,合水县何家畔镇、板桥镇,宁县新宁镇、焦村镇、和盛镇、太昌镇、新庄镇、长庆桥镇、瓦斜乡所辖的相关行政区域。
法律、法规对董志塬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各类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二条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各类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董志塬保护坚持党的领导,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规划、协同推进的原则。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三条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加强污染防治,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的原则。
2.《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甘肃省兰州市主持召开全面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 要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战略要求,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量水而行、节水优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坚持统筹谋划、协同推进,促进全流域生态保护上新台阶、绿色转型有新进展、高质量发展有新成效、人民群众生活有新改善,开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董志塬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将董志塬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董志塬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有序统筹安排城镇、农业、生态等功能空间布局,划定并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对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基金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法律法规负责辖区内董志塬保护相关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科学有序统筹安排黄河流域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统领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利用任务,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涉及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部门与机构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黄河流域有关管理机构在董志塬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董志塬保护规划,对规划确定的治理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项目进行立项审批,指导督促国家和本省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实施工作。
(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状况调查和利用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占地,违法采矿、采砂、取土等行为,指导开展生态修复工作。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开发、节约集约利用以及防洪排涝工作。
(四)水土保持管理机构负责水土流失防治和监测,人为水土流失监督管理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批准工作。
(五)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林草植被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毁坏林草植被等违法行为,审批项目临时占用林地、草地和林草植被恢复治理方案。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径流的排水蓄用工作,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开展因道路建设、运营引发的水土流失、植被破坏等生态问题恢复治理。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开展因城镇、新农村建设引发的水土流失、植被破坏等生态问题恢复治理。
(八)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九)文体广电旅游部门负责历史文化传承、保护、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监督管理,监督旅游开发规划实施、旅游设施和项目建设生态保护,指导乡村文化和旅游发展工作。
财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董志塬保护工作。
黄河流域有关管理机构依照职责权限,负责管辖区域河湖、水资源、水文及水土保持等水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黄河流域土地、矿产、水流、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状况调查,建立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并向社会公布黄河流域自然资源状况。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黄河流域生态状况评估,并向社会公布黄河流域生态状况。
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黄河流域土地荒漠化、沙化调查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调查监测结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水土流失调查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调查监测结果。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黄河流域砒砂岩区、多沙粗沙区、水蚀风蚀交错区和沙漠入河区等生态脆弱区域保护和治理,开展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状况评估,实施重点防治工程。
第四十四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化农用地生态修复,实施农田综合整治。
黄河流域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由生产建设者负责复垦。因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以及因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山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责任,并因地制宜采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土地复垦、恢复植被、防治污染等措施,组织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第五十条 在黄河流域取用水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
黄河干流取水,以及跨省重要支流指定河段限额以上取水,由黄河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取水申请,审批时应当研究取水口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取水由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取水申请。指定河段和限额标准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适时调整。
第九十四条 国家加强黄河流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历史建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和古河道、古堤防、古灌溉工程等水文化遗产以及农耕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的保护。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文物等主管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保护、分类实施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
国家加强黄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务院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黄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推进传承体验设施建设,加强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林业发展规划。下级林业发展规划依据上级林业发展规划编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参考:1.关于印发试行《甘肃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通知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地方政府是制定和执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统筹推进《负面清单》实施,组织协调发改、国土、建设、环保、工商、卫生、农业、林业、公安等相关部门,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意见或工作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做好现有企业关停并转、改造升级、进园入区,项目审批和淘汰等工作,确保《负面清单》制度落地实施、取得实效。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督促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地方政府积极推进《负面清单》实施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协调,加强与国家制度安排的有效衔接,积极做好组织推进、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2.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造林质量管理办法》和《甘肃省造林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实施的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建设等国家林业重点生态工程以及列入中央、省、市计划的其他造林绿化工程。
第六条【宣传教育】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董志塬保护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董志塬保护的宣传报道。
鼓励、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团体、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董志塬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十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宣传报道,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表彰奖励】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董志塬保护相关活动,对在董志塬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活动。
对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规划引领】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和省规划纲要,建立以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以董志塬保护规划为统领,以专项规划为支撑的规划体系,发挥规划对董志塬保护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黄河流域规划体系,发挥规划对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2.《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发展规划、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以及本省国土空间规划,构建以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省级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为支撑的黄河流域规划体系,发挥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参考:《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九条【规划编制】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和水土保持管理机构,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董志塬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市、县(区)规划体系的要求,制定董志塬保护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涉及董志塬的专项规划应当符合董志塬保护规划的要求,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实行多规合一。
编制、修订、调整董志塬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论证,规划和实施方案草案形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2.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全面启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以实现多规合一。
参考:《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科技、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测绘、气象、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和本省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依法编制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规划编制要求】 董志塬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保护名录、保护分区、法定图则、分区保护范围及措施、修复治理以及文化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有关事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分区位置,突出固沟保塬、防洪排涝、生产建设活动管控等要素,划定董志塬沟头塬边禁建区、沟头沟边加固区、沟坡面综合治理区、沟底泥沙调蓄区、防洪排涝管廊管网区、海绵湿塘涝池蓄渗区,实施分区治理保护。
第十一条【衔接消极义务规定】 董志塬区域内禁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擅自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放牧、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甘草、麻黄等。
禁止在董志塬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结皮、地衣等。
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禁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擅自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黄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 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
第二十一条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第三章 水土保持与固沟保塬
第十二条【项目水保论证】 董志塬区域内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自然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及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机构的意见。
依据:《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五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严格执行。
参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 (四)突出抓好水土流失源头防控。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要求,建立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制度,落实差别化保护治理措施。将水土保持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水土流失敏感脆弱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管控,减少人类活动对自然生态空间的占用。有关规划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内容,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应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治理项目布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董志塬保护规划将重点开发区、人口聚居区、生态脆弱区作为固沟保塬重点,优先治理抢救性沟道,保护潜在性沟道,修复管控常态性沟道。
创制
第十四条【治理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董志塬保护规划,按照塬面径流调控、沟头沟岸加固、坡面综合治理、沟道水沙集蓄的防线布局,采取下列有利于固沟保塬的生物和工程措施:
(一)塬面修建水平梯条田,布设湿塘、蓄水池、涝池、水窖等雨洪集蓄利用工程,四旁地植树种草绿化;
(二)沟头沟岸实施回填加固、沟头防护或者排水下沟工程;
(三)坡面二十五度以下缓坡耕地修建水平梯田,二十五度以上陡坡耕地和其他未利用土地植树种草;种植经济林的,应当合理确定规模,采取相应水土保持措施;
(四)主沟道及支沟修建淤地坝,支毛沟修建谷坊,沟底、沟滩营造防冲林草。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第二十三条 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黄河流域砒砂岩区、多沙粗沙区、水蚀风蚀交错区和沙漠入河区等生态脆弱区域保护和治理,开展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状况评估,实施重点防治工程。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综合整治、黄土高原塬面治理保护、适地植被建设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采取塬面、沟头、沟坡、沟道防护等措施,加强多沙粗沙区治理,开展生态清洁流域建设。
国家支持在黄河流域上中游开展整沟治理。整沟治理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系统修复、整体保护、因地制宜、综合治理、一体推进。
第十五条【淤地坝建设】 实施淤地坝新建、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和老旧淤地坝提升改造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产业集中区、人口聚居区、坡面综合治理基础较好区域为重点,建设安全监测和预警设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淤地坝工程防汛纳入地方防汛责任体系,落实行政、技术和巡查管护责任人的责任。
禁止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淤地坝建设、养护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健全淤地坝建设、管理、安全运行制度。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淤地坝建设,加快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和老旧淤地坝提升改造,建设安全监测和预警设施,将淤地坝工程防汛纳入地方防汛责任体系,落实管护责任,提高养护水平,减少下游河道淤积。
禁止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
参考:《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各地应将淤地坝防汛工作纳入地方防汛责任体系,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对大中型淤地坝工程应逐坝落实行政、巡查和技术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梯田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梯田建设与流域治理、乡村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分区域、分年度对塬边嘴梢坡耕地和老旧梯田集中改造,实现梯田化。
创制
第十七条【工程管理维护】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董志塬水土流失治理与固沟保塬工程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水土流失治理与固沟保塬工程建设管理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巩固治理成果。
董志塬水土流失治理与固沟保塬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流失治理与固沟保塬设施的管理与维护,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 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
第十八条【移交管护】 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实施的固沟保塬工程建成验收合格后,除淤地坝工程由建设单位移交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护外,其他工程由建设单位移交工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土地经营者管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土地经营者应当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其功能正常发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淤地坝建设、养护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健全淤地坝建设、管理、安全运行制度。
参考:1.《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2.《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及时与运行管理责任主体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激励措施】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董志塬保护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要求,采取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方式,参与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综合整治、侵蚀沟治理、淤地坝新建及改造、固沟保塬等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及其投资、设计、建设、管护等过程,提升水土流失治理效益。
对社会资本主体全额投资开展集中连片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不小于五千亩、综合整治坡耕地面积不小于五百亩,且符合水土保持相关技术标准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在项目区内取得治理面积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经营性项目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用途转用手续。
参考:水利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指导意见 》 三、完善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支持政策(三)产业开发用地支持政策。对全额投资集中连片开展水土流失治理达到一定规模,且符合水土保持相关技术标准,实现生态修复预期目标的社会资本主体,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的前提下,允许其依法依规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在项目区内取得治理面积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经营性项目建设。原则上,集中连片实施小流域综合治理面积不小于5000亩,综合整治坡耕地面积不小于500亩,治理崩岗面积不小于250亩。
第二十条【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并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一)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
(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线路横向位移超过三百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五)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
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并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相关标准进行治理。
参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一)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
(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
(三)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线路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30%以上的;
(四)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
(五)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
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七条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人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相关标准进行治理。
公路、铁路建设应当在沟头、沟坡配建通往沟底的引洪槽、排水渠等设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塬边、沟头开展城镇、新农村等生产建设项目的,其制定的防洪排涝系统规划方案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第三十八条 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在干旱缺水地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防止风力侵蚀措施,设置降水蓄渗设施,充分利用降水资源。
2.《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黄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并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相关标准进行治理。
3.《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三条 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将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以及闭库的尾矿库复垦,防止水土流失。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应当大力推行绿色施工,采取截排水沟、沉沙池、拦挡、苫盖、洒水等临时防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二条【挖砂取土禁止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第二十三条【林草植被恢复治理措施】 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林地或者草地的,应当依法编制恢复林草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治理方案。对造成林草植被破坏的,按照方案规定的期限进行恢复治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第四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与防洪排涝
第二十四条【水资源统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加强对董志塬区域内地表水、地下水、外调水及再生水、雨水、苦咸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的统筹利用和管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国家对相关设施建设予以支持。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水、雨水、苦咸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景观绿化、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要求的再生水。
参考:《山东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黄河三角洲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水、雨水、苦咸水、矿井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提高非常规水源利用比例。
景观绿化、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要求的再生水。
第二十五条【三同时制度】 董志塬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依据:《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六条【水资源集约工程】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董志塬蓄水工程规划,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工程、塘坝工程、雨水集流工程、调蓄工程等蓄水工程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或者扩建蓄水、提水工程。
蓄水工程建设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创制
第二十七条【地下水位预警】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黄河流域地下水禁采区、超采区划定要求,划定董志塬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并向社会公告。
限采区实行水位监测预警制度,当水位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时,停止取用地下水。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下水位控制指标监测预警系统,并按照规定监测地下水位控制指标变化情况。当监测到地下水位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时,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停止取用水公告。
公告期间,除生活用水等民生保障用水外,不得取用地下水。
参考:1.《水利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水利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划定全国地下水超采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超采划定成果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由水利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公布。
地下水超采治理地区每五年开展一次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其他地区每十年开展一次。水利部组织开展地下水超采区动态评估,跟踪地下水超采变化情况。
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地下水超采治理情况,会同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水超采区调整报告,向水利部提出地下水超采区复核申请。水利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超采情况予以复核确认后,可对超采区进行调整,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期关闭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已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应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地下水保护及超采治理要求,制定地下水取水量削减方案。为保障民生需求和支撑高质量发展或者对用水有特殊要求确需取用地下水的新建项目,许可水量或用水指标应通过核减其他取水户地下水取水量或通过用水权交易获得。
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组织划定。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建立辖区内地下水水位变化通报机制。
2.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全省地下水超采管控治理工作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5〕28号) 六、强化地下水禁、限采区取水管理。除《地下水管理条例》规定的情形外,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不得新增取用地下水。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严禁取用地下水,已有的机井制定关闭方案,有序退出。除特殊干旱年份及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动用储备地下水。
第二十八条【农业节约用水】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集雨补灌等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新建灌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已经建成的灌溉工程设施不符合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的,应当限期进行节水改造。
支持耐旱农作物新品种以及土壤保墒、水肥一体化、养殖废水资源化利用等种植业、养殖业节水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依据:《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节水灌溉,推广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集雨补灌等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水资源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优先发展节水灌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推动节水灌溉工程设施建设。新建灌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已经建成的灌溉工程设施不符合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的,应当限期进行节水改造。
第二十九条【工业节约用水】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展节水型工业,推广应用节水技术设备。督促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集聚的各类开发区、园区等统筹建设供水、排水、废水处理及循环利用设施,推动企业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实现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
工业企业应当使用国家鼓励的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进行用水计量和节水技术改造,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进行节水改造。
依据:《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集聚的各类开发区、园区等(以下统称工业集聚区)应当统筹建设供水、排水、废水处理及循环利用设施,推动企业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实现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
国家鼓励已经建成的工业集聚区开展以节水为重点内容的绿色高质量转型升级和循环化改造,加快节水及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
第三十条【节水技术改造】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城乡老旧供水设施和管网改造,推广普及节水型器具,开展公共机构节水技术改造,控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完善农村集中供水和节水配套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城乡老旧供水设施和管网改造,推广普及节水型器具,开展公共机构节水技术改造,控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完善农村集中供水和节水配套设施。
第三十一条【海绵设施建设要求】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由中心城区向乡镇延伸,扩大海绵设施覆盖面,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
开展城市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工业园区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乡镇和乡村居民点建设,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因地制宜规划、建设雨水滞渗、净化、利用和调蓄设施。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利用废弃土地修建涝池。
海绵城市建设单位应当在大型湿(湖)塘设置符合标准的溢洪基口、地埋管廊、沟坡面管涵、沟底消力池、尾水渠等泄洪工程,引导溢塘水流直排沟底,防止造成塬面、沟坡的水土流失。
依据:《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
开展城市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因地制宜规划、建设雨水滞渗、净化、利用和调蓄设施。
第三十二条【径流排放建设要求】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董志塬保护规划,结合径流状况,在中心城区、乡镇、乡村居民点等区域修建管廊或者管网等防洪排涝设施。
中心城区新建住宅区、商业区、机关、学校、医院、企业等项目应当配建与管廊或者管网相连通的排水设施。
创制
第三十三条【防洪措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工程和植物措施,加强董志塬塬面胡同、塬边、沟渠、河道排洪设施建设,开展径流和河道整治,增强河道、湿塘、水库等防御洪水能力。
禁止在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黄河流域河道治理,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河道清障、清淤疏浚、岸坡整治、堤防加固、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河湖管护等治理措施,加强悬河和游荡性河道整治,增强河道、湖泊、水库防御洪水能力。
第六十九条 国家实行黄河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黄河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采砂许可。
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布。禁止在黄河流域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第五章 促进高质量发展和文化传承保护
第三十四条【绿色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董志塬绿色转型发展,建立能源高效利用制度。重点行业、重点用能单位和各类产业园区应当推广和应用节能产品及技术,提升资源产出率和利用率,降低能源消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严格限制在董志塬布局高耗水、高污染或者高耗能项目。
煤炭、石油、火电、化工等行业应当开展清洁生产,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依据:《二十届三中全会公告》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必须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快完善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体制机制。要完善生态文明基础体制,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
参考:1.《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 二、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 (四)推进工业绿色升级。加快实施钢铁、石化、化工、有色、建材、纺织、造纸、皮革等行业绿色化改造。推行产品绿色设计,建设绿色制造体系。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加强再制造产品认证与推广应用。建设资源综合利用基地,促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依法在“双超双有高耗能”行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完善“散乱污”企业认定办法,分类实施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改提升等措施。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加强工业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管理。
2.《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建设特色优势现代产业体系。
第三节 加快建设全国现代综合能源基地
根据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承载力,优化能源开发布局,合理确定能源行业生产规模。发挥石油、煤炭、天然气、水能、风能、太阳能等能源种类齐全、资源丰富优势,推动陇东现代能源综合基地建设,处理好能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加快能源开发绿色化、智能化发展。合理控制煤炭开发强度,严格规范各类勘探开发活动。通过优化布局加快煤炭资源开发专业化,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建立完善的高质量煤炭产业循环体系。
第四节 促进十大生态产业提质增效
大力发展绿色生态产业,坚持把十大生态产业作为转方式调结构的主抓手,一年一年抓下去,不断提高生态产业规模、质量和效益,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实现绿色发展崛起。
第三十五条【产业融合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董志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协同推动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能源、绿色环保等新兴产业与传统化工、能源产业的深度融合,促进能源就地转化和资源利用最大化,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
新建的能源化工企业应当进入化工园区,实施化工园区封闭管理。
创制
第三十六条【东数西算产业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东数西算产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拓宽融资渠道,统筹推进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升园区承载力和吸引力,打造董志塬数字经济聚集地。
创制
第三十七条【现代农业】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服务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支持董志塬高标准农田、现代畜牧业生产基地建设,因地制宜开展旱作农业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打造地理标志产品,推动董志塬农业发展的绿色化、特色化、品牌化,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八十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黄河流域建设高标准农田、现代畜牧业生产基地以及种质资源和制种基地,因地制宜开展盐碱地农业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支持地方品种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发展现代农业服务业。
第三十八条【文物保护】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南佐遗址、北石窟寺、肖金塔等列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文物,划定保护范围,编制保护规划,实行专项保护。
文物保护单位采取科学手段对文物进行合理展示和利用,充分挖掘其文化内涵和价值,传播文物的历史和文化价值,展示活动不得损害文物原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二十一条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董志塬香包绣制技艺、剪纸技艺、唢呐艺术、窑洞建造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运用数字化采集、处理、存储等技术对董志塬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数字化体验,实现董志塬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诠释、展示、传播与开发利用。
使用董志塬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董志塬非物质文化遗产。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2.《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条【工作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董志塬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协调、联合执法、应急联动等机制,全面指导、统筹协调董志塬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跨部门、跨县域重大事项,督促检查相关部门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依据:《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第八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议事协调、联合会商和应急联动等机制,在黄河流域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和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开展联合执法。
加强黄河流域上下游生态环境省际监督执法协同工作。与邻省接壤的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执法中发现有跨省(区)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违法案件的,应当及时上报主管部门,积极对接邻省(区)同级相关部门开展联合会商或者联合执法等活动。
参考:《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下,建立区域协作、信息共享、定期会商、预警应急、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机制,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适时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第四十一条【监测评估与科学研究】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健全董志塬水文、泥沙、气象、水资源、水土保持、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预警机制。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董志塬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十二条 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在已经建立的台站和监测项目基础上,健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文、泥沙、荒漠化和沙化、水土保持、自然灾害、气象等监测网络体系。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健全完善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
第四十二条【公益诉讼监督联动机制】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人民检察院建立董志塬保护人大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机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参考:庆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庆阳市检察院《关于建立人大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机制的办法》
第四十三条【资金投入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履行支出责任,保障董志塬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资金需要,建立常态化、稳定化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
鼓励和支持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建立董志塬保护基金。
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使用国家、省设立的董志塬生态保护、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等专项基金。
依据:《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第八十三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履行支出责任,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资金需求,建立常态化、稳定化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
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融资支持,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持。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与修复,建立健全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生态保护投入机制,拓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资金渠道。
参考:《临汾市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生态保护及综合治理建设资金投入。
第三十八条 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使用国家、省设立的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等专项生态保护基金。
第四十四条【生态补偿金使用】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对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取得的生态保护补偿金,确定一定比例用于董志塬保护。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零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黄河流域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予以补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家加强对黄河流域行政区域间生态保护补偿的统筹指导、协调,引导和支持黄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方人民政府之间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采用资金补偿、产业扶持等多种形式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2.《生态补偿条例》第八条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依法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
第四十五条【目标责任和考核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董志塬保护年度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董志塬保护工作纳入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对董志塬保护涉及的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实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水资源、水土保持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落实情况等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参考:《甘肃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第二条 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分级考核制度,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水土保持工作进行考核。各市(州)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办法。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是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主体,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相关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第四十六条【社会监督】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实施董志塬保护规划和相关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对破坏董志塬保护的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投诉、举报联系方式,方便群众监督。
收到投诉、举报的机关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将调查过程和处理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向社会公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零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黄河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开黄河保护工作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单位和个人参与和监督黄河保护工作提供便利。
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获取黄河保护工作相关信息,举报和控告违法行为。
参考:《临汾市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开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工作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单位和个人参与和监督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提供便利。
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获取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信息,举报和控告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违反人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董志塬从事公路、铁路建设未在沟头、沟坡配建通往沟底的引洪槽、排水渠等设施,或者在塬边、沟头开展城镇、新农村等生产建设项目,未制定并落实防洪排涝系统规划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机构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治理,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治理的,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黄河流域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未进行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治理,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治理的,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八条【违反海绵设施建设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未在大型湿(湖)塘设置符合标准的溢洪基口、地埋管廊、沟坡面管涵、沟底消力池、尾水渠等泄洪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创制
第四十九条【违反排涝设施建设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心城区新建住宅区、商业区、机关、学校、医院、企业等项目未配建与管廊或者管网相连通的排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创制
第五十条【部门工作人员责任】 董志塬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1.《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兜底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考:《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参照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塬的保护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参照:《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在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范围以外,从事与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有关的活动,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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