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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人大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机制的办法(试行)
责任编辑: 来源:null 时间: 2024-04-18 16

关于建立人大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机制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凝聚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工作合力,有效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人大常委会的支持下,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公益受损突出问题,从人大代表建议中发掘案件线索,通过案件化办理将人大代表建议转化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中梳理出推动系统治理、综合治理的对策建议转化为人大代表建议,共同推动解决公益保护问题。

第三条  人大代表建议和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机制针对的重点领域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反垄断、反电信网络诈骗、农产品质量安全、妇女权益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法定领域。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代工委及相关工委对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收到的人大代表建议进行梳理和筛选,对其中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存在受侵害风险的,由监察司法工委交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检察院)办理。

第五条  市检察院收到人大代表建议后,实行统一登记备案管理,及时分析研判,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报送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六个月内回复

第六条  市检察院办理人大代表建议转化的公益诉讼案件时,可以邀请提出建议的人大代表参与检察听证、诉前磋商、整改评估等工作环节,将办理结果报送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同时抄送提出建议的人大代表。

第七条  市检察院办理人大代表建议转化的公益诉讼案件时,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报告案件的进展情况和办案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对于人大代表建议和检察建议共同监督推动的事项,职能部门落实不力,或有其他应予跟进监督情形的,市人大常委会可视情况采取专题调研、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八条  市检察院对已制发的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定期分析研判,将所涉问题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典型且确有必要转化为人大代表建议的,报送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

第九条  市检察院报送的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代工委及相关工委分析研判,符合人大代表建议要素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的,由人大常委会通过组织专题调研、召开代表座谈会、征求代表意见等方式转化为人大代表建议,对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转化人大代表建议按照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办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第十条  市检察院可通过安排专人参与人大视察调研、实地走访、整理法律依据等方式,积极协助起草人大代表建议。

第十一条  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转化为人大建议时,级人大代表推动,由市人大常委会代工委及相关工委(机构)负责协调推进落实。

第十二条  人大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过程中,对线索来源及内容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三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三条  建立成果报告制度。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市检察院应当对衔接转化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研究,及时、有效、依法解决监督中的共性问题,并将衔接转化工作分别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年度工作总结及市检察院公益诉讼年度报告内容。

第十四条  建立线下联络制度。市检察院在人大代表家站设立公益诉讼联络点,征集人大代表建议,促进线下交流,宣传典型案例,普及法律知识。

第十五条  建立数字化助推制度。探索将市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履职平台系统与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智能辅助办案平台对接,共享相关数据资源,实现数字化推、办理和反馈。

第十六条  建立人才共享制度。探索建立在人大代表中遴选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公益诉讼观察员或者志愿者,为检察公益诉讼提供专业和技术支持。市人大常委会在开展立法、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中涉及公益保护监督领域工作的,可邀请市检察院选派检察官提供法律支持。

第十七条  建立日常工作制度。衔接转化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和市检察院相关机构具体负责,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市检察院相关部门协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