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金融领域刑事案件侦检协作配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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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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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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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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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23-03-14
关于涉金融领域刑事案件侦检协作配合的意见
第一条 为依法惩治金融领域刑事犯罪,维护金融稳定和 人民财产安全,全力做好高风险机构化险和不良资产清收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 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涉金融领域刑事案件,包括刑法第三 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以及金融机 构工作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犯罪、挪用资金犯罪案件。
第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涉金融领域刑事案件,均应商请检 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对涉金融刑事案件立案后,适时以 书面形式商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介入侦查。情况紧 急需要立即介入的,可以口头商请,但随后应补齐书面材料。
第四条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涉金融刑事案件,应确定检察 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涉及重大或疑难复杂案件,原则上
由检察长指挥办理,围绕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以及
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建议。
第五条 公安机关商请提前介入、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的
涉金融刑事案件,涉及高风险机构化险或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的
情形,应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并注明应清收资产、已清收资
产和未清收资产情况。
第六条 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办理涉金融领域刑事案件, 应依法同步审查违法所得资金去向、用途和流转情况,注重发 现洗钱犯罪和掩饰、隐瞒违法所得的犯罪,全链条惩治金融犯 罪。
第七条 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办理涉金融领域刑事案件, 要坚持案件办理与追赃挽损并重的理念,协作开展追赃挽损, 配合金融机构有效推进清收处置工作。将追赃挽损贯穿于刑事 诉讼的全过程,用足用好司法政策,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退赔赃款赃物。
第八条 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在涉金融领域 刑事执法的协作配合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案件分 析会议、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执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以保证 准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打击犯罪,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 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九条 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符合保密要求前提下,可 互相通报重大典型案件、重大专项行动有关办理或进展情况。 涉金融领域不良资产类案件应主动向上级机关报告,上级机关 应加大对下指导和督导,必要时可对共同关注的案件或者事项, 联合挂牌督办或者开展联合行动。
第十条 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加强涉金融领域犯罪业务交流, 一方组织召开的业务培训会议、实战大练兵等,可邀请 对方派员参加。可根据涉金融领域犯罪惩防需要,开展联合宣 传,充分发挥双方宣传资源优势,扩大宣传覆盖面。
第十 一 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截至2026年12月 底。由庆阳市人民检察院、庆阳市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