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3—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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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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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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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2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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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23-01-01
西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2023—20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护零售客户、消费者和其他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峰区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甘肃省电子烟零售点 布局规划》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依法施行。
第四条 本规定所列合理布局,是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和辖区近三年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按照便于消费者购买卷烟,便于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服务卷烟零售客户,便于有效实施烟草专卖管理总体要求,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规定。
第五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以经营烟酒副食、日用百货为主营业务,且有经营烟草制品的固定区域。
第六条 本规定中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申办或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雪茄烟、电子烟零售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二章 合理布局基本原则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应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方便消费、服务社会的原则;
(三)优化布局、强化服务的原则;
(四)帮残扶弱、利于稳定的原则。
第三章 合理布局总体规划
第八条 国家对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和实施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许可应通过合理布局来实现,今后随着西峰区人口状况、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消费能力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时,再依法适时调整。
第四章 合理布局具体规定
第九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发放和管理,在遵循依法依规的原则下,申请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必须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不能将生活区与经营区、仓储区完全隔离的,如:固定经营场所前后、左右、上下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房间等,均视为附带经营场所,属监督、检查范围。
(二)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及相关设施、设备。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设定:
1. 主城区石油路以北、北京大道和仁杰路以西、庆化大道以东、双塔路以南 (含以上道路两侧及道路两侧市场、商场、商业综合体)范围内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70米。
2.主城区以外的乡镇街区、设有小集市的行政村街道、公路沿线(不含村道)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40米。其他自然村设置的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以内。
3.中小学(含中等专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机关单位院落内部等区域内不予设定零售点。居民小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总户数每超过10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高等院校内部设立不超过8户的零售点;1000人以上的大型企业内部可设立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监狱、看守所、军队驻地等相对封闭以满足特定人群的场所,设立1个零售点。”
4.高铁站、飞机场、商业综合体,设立不多于8户的零售点。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办理;视情况可适当放宽零售点合理布局相关规定指标的限制。
1.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连锁经营零售门店,由各分店独立提交申请,在本区域规定距离减少50%,不受特定区域总户数限制。
2.下列申请主体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残疾人(三级以下残疾),在本区域规定距离减少30%;残疾人(一、二级残疾)、现役军人配偶、复转军人,在本区域规定距离减少50%;军、警烈士法定遗属(父母、配偶、子女),在本区域不受距离限制。以上情形不受特定区域总户数限制。上述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必须独立经营,应当提供由民政、残联等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且限享受一次优抚政策。
3.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搬迁的零售户,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在本区域规定距离减少50%,不受特定区域总户数限制。自原许可证歇业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4.对幼儿园、中小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内及周围,应当依法、依规取缔的既存持证卷烟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自愿迁址经营的,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时,在本区域规定距离减少50%,不受特定区域总户数限制。
5.原经营主体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父母、配偶、子女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距离及该区域总户数限制。
6.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原经营地址的,实际经营人未发生变化,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能正常提交延续申请的,提出新办申请时,不受距离及该区域总户数限制。
第十二条 下列场所和情形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辖区幼儿园、中小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出入通道距零售点(以实际最近的可通行路线为准)按下列情况区别对待。
1)主城区石油路以北、北京大道和仁杰路以西、庆化大道以东、双塔路以南 (含以上道路两侧及道路两侧市场、商场、商业综合体)范围内中小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幼儿园出入通道距零售点实际最近可通行距离100米内。
2)主城区范围外各乡镇街道中小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幼儿园出入通道距零售点实际最近可通行距离50米内。
3)行政村(除乡镇街道所在地)中小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幼儿园出入通道距零售点实际最近可通行距离30米内。
2.具有批发性质的综合性商品交易市场。
3.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活动板房、彩钢瓦房(含房屋主体、屋顶均为彩钢瓦结构或房屋主体为砖混结构但屋顶为彩钢瓦的全部建筑物,不含房屋主体以砖混、屋顶为楼板混凝土材质但为了防止渗漏雨水而加装了彩钢瓦顶的建筑物和地方政府批准用砖混、钢构、彩钢建造的大型商超)、当地政府规划需要拆迁的建筑物。
4.属附带经营烟草制品的临时性商业场所,流动摊、点、车、棚及自动售货柜机。
5.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及容易引起烟草制品串味的场所,如化工制品、农资、农药、化妆品、调味品、五金劳保、装修装饰、家倶家电、婚丧祭祀、废品回收及其它具有腐蚀性,经营场所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包括主营业务为化妆品、生鲜肉品、海产品、蔬菜、水果、家禽、兽医饲料、宠物及用品、烧烤店、饭馆餐馆、茶楼、美容美发、保健按摩、健身养生、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文化体育、音像器乐、花木销售、复印照相、彩票销售、歌舞厅、KTV、酒吧、游戏厅、电竞酒店、蛋糕烘焙、服饰箱包、仪器珠宝、车贸服务、修理加工、寄递配送、母婴店、月子中心、文具店、玩具店、医药卫生、医疗器材、保安室、棋牌室、报刊亭、饮品店、培训机构、党群服务社、中介机构等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场所。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烟酒商店等实际商品展卖的经营场所。
6.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经营资格,时间未满三年的。
7.礼品回收店和商业寄卖店以及利用信息网络开展销售业务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当地政府明令禁止出售卷烟的场所,医院、政府机关、重点防火区等区域。
9.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检查监管,发现有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雪茄烟、电子烟行为的,在取得确凿证据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以本合理化布局规定为由取消其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资格。但存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十一种情形的,及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幼儿园、中、小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出入通道规定范围内既存的零售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十五条 对于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条件重新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六条 经告知未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许可证延续或未通过许可证延续的,原许可证失效,若需继续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条件重新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的经营场所核查必须有两名以上专卖执法人员依法进行,在申请人(或现场负责人)在场时使用测量工具完成实地核查,并由申请人(或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或现场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由专卖执法人员在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经营场所之间距离指:申请人申办的经营场所与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最近的门中与门中之间最短可通行距离;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之间的距离测量起始点为学生出入通道正中与零售点经营场所最近的门中之间距离,有多个出入通道的,选择距离最近的出入通道作为起始点,不包括禁止学生通行的消防通道。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营业面积,是指营业场所室内的实际面积,不包括仓储、车库等面积。
第二十条 在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限制无法同时准予许可的,应当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西峰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发布之日前提交的新办申请,未按法定程序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按原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