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 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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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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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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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2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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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22-07-20
庆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
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
((2022年6月2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以下简称联系点),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结合我市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系点的选定、调整,联系点开展立法服务、参与地方立法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联系点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 设立联系点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多样性,紧紧围绕我市地方立法的实际需要,兼顾城市与农村、政府部门与社区 ,不同地域、行业、领域的立法需求。
第五条 设立联系点,一般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过调查研究后推荐,常委会其他工作部门也可以推荐,经被推荐单位同意后,统一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六条 联系点的设立期限与市人大常委会任期相同,在每一届常委会成立时研究确定,期限一般为五年,根据立法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联系点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活动,开展以下主要工作:
(一)通过联系本辖区或本领域、本行业的人民群众,为编制拟定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征求意见建议。
(二)对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印发征求意见的地方立法项目,组织调研,进行论证,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
(三)对有关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稿进行调查研究,组织座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反映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修改或者制定省、市地方性法规建议。
(五)对本市地方性法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及时提出修改和完善意见。
(六)积极开展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的立法调研和参与组织的立法课题研究。
(七)及时反映本区域或者本领域、本行业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立法方面的建议和要求。
第八条 联系点应当结合实际,明确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的部门,并确定一名领导同志分管此项工作,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系工作。
第九条 联系点必须积极发挥本区域各级人大代表的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根据实际需要,吸收具有基层实践工作经验、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热心立法事业的人员组成立法联络员或者信息员队伍。
第十条 联系点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保密及相关工作规定;
(二)不得以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名义从事与立法联系点无关的活动;
(三)在立法工作中,不得披露、泄露按规定应当保密的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的有关信息和文件,不得向外披露尚未确定和不能够公开的立法事项中的信息和法规草案文本。
第十一条 联系点对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见建议,及时归档整理,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时抄报县(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
联系点应当建立工作台账,保存好工作档案。
第十二条 联系点应当组织本联系点的广大公民积极参与立法工作,使立法决策和立法项目更好的体现人民的意志、反映人民的心声推进立法民主化进程。
第十三条 联系点每年11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年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可以随时报告。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当指导联系点、开展工作,邀请联系点相关人员参加有关立法业务培训,定期不定期召开联系点工作座谈会,布置工作,交流经验。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有关立法工作会议和立法调研考察时,邀请联系点的同志参加。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有关法规时,邀请联系点的同志列席。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当定期向联系点通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情况。每年年初通报一次年度立法计划情况;每年年底通报一次全市立法计划完成情况。对重要的地方性法规的调研、论证、起草、修改、审议情况要及时通报,以便联系点掌握相关立法信息。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将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情况上报省人大常委会的同时,抄送联系点,使联系点能及时了解掌握立法动态信息,对全国人大法工委印发的立法简报和全国省人大立法培训材料送联系点,对联系点上报的修改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及时进行反馈。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必须将列入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的法规起草稿、政府议案稿、人大修改稿和审议稿及时下发联系点征求意见。
对联系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必须认真研究,并根据情况,赴联系点进行专题调研、座谈,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必须将有关立法的相关资料,定期寄送联系点,建立地方立法资料库。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当加强与联系点所在地县(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的联系,协同推进联系点建设,解决联系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在开展法规草案征求意见、论证评估、座谈调研等地方立法工作中,可以听取联系点意见建议发挥联系点作用。
第二十二条 联系点工作经费每年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补助2万元,实行联系点凭工作正规票据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帐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