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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规则

  • 制定机关:
    2016年6月15日
  • 发文字号:
  • 公布日期:
    2016-07-15
  • 施行日期:
    2016-07-15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2016年3月18日市三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6年6月15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委员根据本委员会职责开展工作。

第四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 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提出审议结果报告或审议意见。

(二)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 审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全市及市级财政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全市及市级财政决算草案,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四) 审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市级财政预算调整议案,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五) 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财政经济方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六) 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转交的市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行政规章和决议、决定,对认为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七) 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的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八) 起草或参与起草与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审查报告和决议草案。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与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九) 参加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对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涉及财政经济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可以单独组织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十) 根据需要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十一) 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的间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必要时,可以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题工作汇报。

(十二) 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与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的建议和意见,按规定及时答复。

(十三) 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财政经济方面的法规案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十四) 对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交付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交付征求意见的与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的法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十五) 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交付的与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集体行使职权。

第六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事先请假。

第七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举行。会议日期、议题由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提出,应在会议举行七日前由办事机构通知全体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同时送交有关材料。

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决定有关问题,须经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根据会议议程的需要,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九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讨论问题时,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建立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制度。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办事机构负责人组成,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承担。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既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又是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  本规则经市三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