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公布日期:2020-10-17
-
施行日期:2020-10-17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事任免办法
(2020年10月16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进行的人事任免事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人事任免工作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章 任免、辞职、撤职的范围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或缺位的时候,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到位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分别从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副职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人选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
第七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长的提名,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及政府组成部门局长、主任的任免。
第八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任免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副主任。
第九条 根据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第十条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十一条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十二条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新的一届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需重新任命;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免职。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任职的机构职能已调整,但名称未变更的,不需重新任命;其任职的机构为新设立或者更名的,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其任职的机构撤销或者合并的,原任职务自行免除,由原提请机关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五条 受理辞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和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其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请求接受后,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六条 批准接受辞职。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接受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
第十七条 决定撤销职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市长的提请,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职务。
根据主任会议或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决定撤销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职务。
根据主任会议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决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
根据主任会议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决定撤销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十八条 批准撤销职务。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撤销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
第十九条 备案。凡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在任职期间亡故的,由提请任免机关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所在机构撤销的,其原任职务由提请机关终止,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条 凡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因工作调动或退休的,由提请任免机关及时上报市人大常委会办理免职手续。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三章 任免程序及要求
第二十二条 凡提请任职、免职、撤职、辞职的人员,提请机关必须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十日前,将有关的材料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时,提请任免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作提请任免说明,听取意见。对提出的问题,提请任免机关应予答复。发现有影响任免问题的,可暂不提请任免。
第二十四条 被提请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及政府组成部门局长、委员会主任,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必要时安排到会作供职发言。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人事任免事项时,凡任职、撤职,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凡免职、接受辞职,采用电子表决器或举手方式表决。各项表决,均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任免表决时,先进行免职表决,后进行任职表决。
对提请两次未被通过任命的人员,本届不得再提请任命同一职务。
第二十六条 凡经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撤销职务,批准撤销职务或决定接受辞职的人员,均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任免机关,并由市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宪法宣誓。
第二十八条 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及政府组成部门局长、委员会主任,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颁发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的任命书。
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职务任命或撤职等表决时,应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总监票人、二名监票人,计票人在市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中指定,负责会议期间的监票、计票等工作。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