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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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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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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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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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20-05-15
庆阳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
水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及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取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超过用水定额的,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
第四条 市、县(区) 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 发改、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的相关工作。
供水企业根据本级供水主管部门定额用水考核情况,按规定的加价标准向用水户加征水费。
第五条 区域内非居民生产、经营用水定额管理应当严格执行《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的规定。
第六条 用水户应当按照行业用水定额用水,超定额用水的,按下列标准累进加价征收水费:
(一)超定额用水20%(含20%)以内的部分加价50%收费;
(二)超定额用水20—40%(含40%)的部分加价100%收费;
(三)超定额用水40%以上的部分加价150%收费。
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超定额用水20%(含20%)以内的部分加价100%收费;超定额用水20—40%(含40%)的部分加价150%收费;超定额用水40%以上的部分加价200%收费。
城镇自备水源用户取水,按照《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第七条 非居民超定额累进加价项目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计量缴费周期原则上按年度作为一个周期进行核定。
第八条 用水户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用水计量设施,做好计量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未按规定装置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取用水计量设施损坏未及时更换的,应当依照用水定额计算用水量。
供水企业应当完善供用水计量设施,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
第九条 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应当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完成上年度用水户超定额用水量的核定及加价水费的征收工作。供水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用水定额及供水企业和用水户上报的用水量、产量(产值)、服务量、用水人口等,核定用水户上年度超定额用水量,由供水企业收取加价水费。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收或免收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遇下列情况确需减免的,用水户应向供水主管部门提出减免申请,由水务、财政、发改等部门共同审核确定:
(一)因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的水管突发爆裂和扑灭火灾用水的;
(二)公共福利性用水;
(三)其他符合减免的情形。
第十一条 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应当“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供水企业对收取的超定额加价水费应当单独记账,按规定使用,在供水企业年度成本信息公开中加以说明,主动接受供水主管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供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