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水县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工 作 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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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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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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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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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20-09-25
合水县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工 作 规 则
(2020年9月25日合水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27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建设思想,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社会建设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社会建设委员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设立的专门委员会,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县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 社会建设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5名组成。社会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县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
第四条 社会建设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社会建设方面的议案,提出有关报告。
(二)研究、拟订、审议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群团组织、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有关议案。
(三)开展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群团组织、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提出建议。
(四)开展与社会建设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工作。
(五)听取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六)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社会建设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
第六条 社会建设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社会建设委员会会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转交,或由社会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事先与副主任委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沟通后提出,经主任委员审定,于会议举行五日前通知相关参会人员,并送达会议材料。
第八条 社会建设委员会会议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事先请假。请假的委员应将对会议审议内容的意见和建议于会后三日内以书面或电子文稿形式送社会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社会建设委员会会议决定有关问题,须经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也可以采用举手方式。
第十条 社会建设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写明与会人员出缺情况及会议议程、基本内容、议定事项、表决情况和对讨论事项的不同意见等,会议记录存档保管。
第十一条 社会建设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议程的需要,可以邀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负责人、人大代表及相关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社会建设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讨论问题时,可以要求县人民政府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社会建设委员会安排的重要调查、执法检查等活动结束后,应提出报告,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提供依据和资料。
第十四条 本规则经社会建设委员会会议审议,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