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节水器具推广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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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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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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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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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20-05-15
庆阳市节水器具推广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用水管理,减少水资源浪费,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节水器具的生产销售、推广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水器具是指能够满足相同的饮用、厨用、洁厕、洗浴、洗衣等用水功能,较同类常规产品能减少用水量的器件、用具。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水器具推广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水器具推广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水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督、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水器具推广使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公共建筑应当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用建筑和民用建筑应当将节水器具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使用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2014)、《陶瓷片密封水嘴》(GB18145-2014)的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第七条 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强制性标准的用水器具。
第八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房屋建筑用水器具时,应当按照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进行设计,列入的用水器具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不得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做好用水器具进场验收把关工作。
第十条 施工单位不得安装不符合节水型器具标准的用水器具。
第十一条 市、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用水器具纳入质量监督范围。
第十二条 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用水器具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节水型器具标准的用水器具的行为。
第十三条 原有房屋安装使用的非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物业管理、产权单位应当制定更新改造计划,分期分批进行改造。
第十四条 市、县(区)住建、水务等部门应当加强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宣传,组织开展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推广使用,鼓励居民家庭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淘汰非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第十五条 住建部门对在节水器具推广使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节水器具推广使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