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池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 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公布日期:2019-06-18
-
施行日期:2019-06-18
华政办发〔2019〕77号
华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池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部门:
《华池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十八届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华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8日
华池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池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发挥工程效益,根据《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甘肃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用水供水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投入,保障农村饮用水供水安全。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是解决人民群众生活用水,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实现农村“全面小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经济的基础设施。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监管、部门配合、村组参与”的管理模式,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保护供水单位、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一)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的正常运行和管理维护,根据每个乡(镇)的人饮工程供水规模和人口,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确保供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发挥效益。
(二)县水务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
(三)县发改局负责核定农村供水工程水价。
(四)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县级运行管理费、维修基金及供水工程建设经费。
(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优先为各乡(镇)安排公益性岗位从事人饮工程管理维护等工作。
(六)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的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检测工作。
(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农村饮用水水质检测中心)负责定期对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的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并建立和完善农村饮水水质监测网络。
(八)市生态环境局华池分局负责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九)县供电公司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设计用电量按有关规定纳入全省农业排灌电价控制基数,按地表水、地下水扬程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农业排灌优惠电价,提供电力保障。
(十)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责任划分履行好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管理责任,落实资金和人员,做好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运行,维护等工作,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分级管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站、乡(镇)水利服务中心或乡(镇)水利工作站、村管小组和用水户4级管理模式。
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站隶属于县水务局,为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职责为: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并负责维修养护基金的审核,验收工作。
第七条 饮水工程一律实行属地化管理,人民政府成立水利服务中心或水利工作站管理,水利服务中心或乡(镇)水利工作站隶属于县水务局和乡(镇)政府双重管理,为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职责为:负责本乡(镇)水源工程、上水工程、机电设备、供水工程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保证水质安全和正常供水。对规模较大的饮水工程由水利服务中心或水利工作站直接经营管理,对单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采取委托、承包等方式管理,并签定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合同,依照合同管理,明确管护内容、水费征收、管护制度、水费提留数额等。水源和水厂、供水主管线由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管护,进村设施由受益村负责管护,入户设施由用水户管理。小电井和集雨场窖等分散工程,按照“谁所有、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由农户管护。因管理不善,主、支管道破裂,造成房屋、道路、农田等水毁损失以及人身安全的,其责任和后果由村社及农户自行承担。进村的主支管道抢修,由村管小组组织用水户义务投工,水利服务中心或水利工作站负责维修排除障碍,保证通水。由政府补助或群众自建的进户工程由各用水户自己维修,冬季要采取保暖措施,保护供水设施,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所有损失由用水户承担。
第八条 受益区要根据供水规模的大小,以村、组为单位建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村管小组,组长由村委会主任担任,并根据实际确定成员,主要职责是负责进村主、支管道,进户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正常供水,维护和协助收缴水费。
第九条 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的正常运行和管理维护,县财政每年列支110万元,根据每个乡(镇)的人饮工程供水规模和人口,给予一定的运行管理费补助,确保供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发挥效益。其中:元城镇10万元、城壕镇10万元、南梁镇10万元、悦乐镇8万元、五蛟镇8万元、上里塬乡10万元、紫坊乡10万元、白马乡10万元、王咀子8万元、乔川乡8万元、怀安乡8万元、林镇乡2万元、山庄乡4万元、乔河乡2万元、柔远镇2万元。同时,县财政可根据各乡(镇)的实际需要实时进行调控。
第十条 对因修路、建房等其他原因需要改变原有供水线路及设施的,必须经乡(镇)水管单位同意,并缴纳改建费用后,由管理单位负责实施,禁止任何单位个人私自搭接、改变供水设施。
第十一条 管理单位依据《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划定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和村组或用户签订管护协议。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由谁违章谁拆除。
第十二条 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严禁铺设电缆、栽杆、炸石、打井、挖砂、挖窖、取土、葬坟、建房、修建渔池、堆放废弃物等,严禁毁坏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界碑、界桩等标记。禁止在通讯、电力专用线路上非法架线和接线。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有害化肥、农药的使用,杜绝有害垃圾的堆放和一切污染水源的活动,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管理单位要定期对水源水质、制水水质、配水水质等进行必要的检测,保证工程受益范围内生活用水达到国家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 受益区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饮水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对任意破坏、损害工程设施和浪费水的行为,人人有权制止,并向管理单位举报,由主管部门的进行查处,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效益,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第三章 供水管理和水费计收
第十四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供水水量、水质和水压符合规定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水;
(二)按照核定的价格收取水费;
(三)定期检修维护输配水工程设施,做好村级管网技术服务工作;
(四)建立健全供水档案管理制度;
(五)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站供水投诉电话5121502,各乡(镇)水利工作站要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和供水投诉电话,并向供水区域公布;
(六)接受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乡(镇)人民政府和用水户的监督。
第十五条 用水户应当节约用水,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时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不得超越水表私自旁通管道或者其他方式盗用水;
(五)不得拆卸、启封、损坏计量水表和干扰水表正常计量;
(六)变更、暂停或终止用水,应到所在地供水管理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受益区用水单位和用水户要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对不安装计量设施的用户,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第十七条 用水单位和用水户要按规定的日期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经催缴无效,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第十八条 用水单位或用水户认为计量设施不准,可随时进行校验,对既不校表,又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管理单位有权拆除水表,停止供水。
第十九条 用水户在冬季要采取保暖措施,保护供水设施,确保正常用水。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停止供水时,管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前向用水户通知,并说明情况。
(一)管理单位维修供水设备、管道、改线施工的;
(二)因停电、管道断裂停水的;
(三)因自然灾害及其他原因造成工程设施损坏的。
第二十一条 用户外出或其它原因,连续三个月停止用水的,可以暂停供水。
第二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水价按照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的原则,由物价部门核算,发改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饮水工程管理单位计收的水费80%用于该工程的运行管理费、水电费;提取水费收入的20%,纳入维修基金,设立专户,用于工程维护和设备更新。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水利服务中心或水利工作站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采用收支两条线,切实做好水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达到以水养水,并根据各自的实际制定出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第四章 维修养护基金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的维修和养护,县财政每年列支80万元维修养护基金用于取水、制水设施设备及输配水主管网等工程维修改造。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适用于县级及以上政府补助投资建设的除县城以外供水人口500人以上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
第二十七条 县水务局会同各乡(镇)水利工作站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维护、管理和基金筹集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在县水务局建立专门账户,落实专人管理。并建立维修基金征收和使用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九条 维修养护基金主要用于取水、制水设施设备及输配水主管网等工程维修改造。新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质保期内,非不可抗力因素,不得动用工程的维修养护基金。
第三十条 维修养护基金的申报
1、供水管理单位(乡(镇)水利工作站直接管理或委托、承包等方式管理的供水单位)其单次维修费用在5000元以内的由供水管理单位自行维修,超出5000元的,可以申报使用维修养护基金,由供水管理负责人提出维修养护申请,经乡(镇)水利工作站审查批准后,超出部分报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站审核后,县水务局主管领导审批在维修养护基金中列支。
2、申报所需资料包括维修实施方案、用款申请。
第三十一条 维修养护基金的使用
(一)申请使用维修养护基金的项目,各供水管理单位在实施维修之前,应上报乡(镇)水利工作站核实同意;
(二)按程序上报,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维修基金。
第三十二条 资金的划拨。经核实同意的维修项目,维修结束并经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站验收合格后,供水管理单位凭报帐申请表、维修养护基金使用审批表、竣工验收表,向县水务局申请划拨资金。
第三十三条 应急情况处理。对应急维修项目,供水管理单位可以电话或口头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站报告,由乡(镇)水利作站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后,实施先行工程维修,后补办有关手续,并按规定予以补助。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维修养护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单位要严格资金管理,不得弄虚作假、瞒报骗取维修养护基金,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饮水管理单位按照《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的;
(二)擅自转供用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
(三)盗用供水的;
(四)擅自拆卸、启封、围压结算水表的;
(五)损坏工程建(构)筑物、供水管道等供水设施的;
(六)擅自在供水管道上修建房屋等违章建筑物的;
(七)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与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
第三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