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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节约用水办法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公布日期:
    2020-05-15
  • 施行日期:
    2020-05-15

庆阳市节约用水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坚持节水优先的治水方针,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水环境状况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用水原则,实行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采取法律、行政、经济、工程、科技等措施,促进节约用水。

区域发展规划、新城和重点发展区域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和考核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水用水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年度计划,健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发改、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住建、农业农村、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节约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推进节水型村镇、节水型社区建设;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节约用水相关工作;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节约用水及节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并逐步建立居民生活用水节水激励机制。

第二章   用水管理

  本市实行行政区域和行业用水总量控制。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生活用新水适度增长、环境用新水控制增长、工业用新水低增长、农业用新水负增长的原则,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和行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科学配置水资源,逐级分解用水总量指标;对已经超过用水总量指标的区域或者行业,不再增加该区域或者行业的用水指标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年度节约用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节约用水规划和计划应当符合本市用水总量控制的要求。

 本市实行产业用水效率准入制度。

本市建立健全高耗水项目和重点单位监控机制,强化用水监控管理;严格限制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高档洗浴场所等高耗水项目发展。对已有高耗水项目,不再增加用水指标。

  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应当每年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取水计划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核定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量

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

供水单位不得向未取得用水指标的用水单位供水。

第十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用水单位违反节水法律、法规、规章拒不改正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后,供水单位停止供水;因采取停止供水措施而发生的管道改造等费用由违法用水单位承担。

第十  用水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用水指标。

第十  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应当安装水计量设施,加强对水计量设施的检查与日常维护,保证计量准确。

供水单位应当对水计量设施定期进行校验,发现水计量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修理或者更换。

第十  用水单位有两类以上用水性质类别需要执行不同用水价格计价的,应当根据不同用水性质类别分别安装水计量设施。

第十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直接从河流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水计量设施的查验,按时收取水资源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水管理部门和供水单位工作人员的查验水表、收费工作。

第十  本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量取水,超过批准取水量的,按下列标准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超过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量10%-30%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1倍征收水资源费;

()超过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量30%-50%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2倍征收水资源费;

()超过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量50%以上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3倍征收水资源费。

第十七条  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水价标准和收费办法由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务或住建部门制定。

第十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统计制度。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统计数据用水单位应当建立用水统计台账,按照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用水和节水资料。

第三章   保障措施

二十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直接从河流或者地下取水的,应当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对取用公共管网水或者再生水的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探索建立水资源评价节水评价机制,开展节水评价工作。

二十一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工业用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工业用水单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并将测试结果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  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水资源的损耗。

第二十  纯净水生产企业应当安装尾水回收设施,对尾水进行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二十  业农村局和林草局应当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和林、牧、渔业用水结构。

第二十  种植业应当采取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先进的节水灌溉方式,提高用水效率;鼓励非食用农产品生产使用再生水;养殖业应当使用节水器具。

第二十  农业用水改为非农业用途的,用水单位应当到取用水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重新核定用水指标,并按照新的用水性质类别计价缴费。

第二十  鼓励绿化使用雨水和再生水,逐步减少使用自来水。

城镇的绿地、树木、花卉应当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并严格执行园林绿化灌溉制度,提高绿化用水效率。

住宅小区、单位内部的景观环境用水和其他市政杂用水,应当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

第二十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鼓励已建成的工程项目补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鼓励农村地区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三十  宾馆、饭店、游泳场馆和提供洗车服务用水单位等,应当采用循环用水措施。

三十一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设备、产品。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管网改造和日常巡查、维护管理,如实记录巡查和维护管理情况,提高供水管网监测和维护管理水平,降低供水管网的漏失率。

第三十  在旱情紧急情况下,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节用水指标,对用水较大的单位实行限量供水。

第三十  支持农民用水者协会依据章程开展节约用水工作。

第三十  公共供水设施、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和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单位和个人浪费用水或者擅自取水。

第三十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播放和刊登节约用水公益广告,做好舆论监督。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节约用水知识列入学校教育内容。

旅行社接待游客时,应当进行节约用水宣传,提高游客的节约用水意识。

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医院、学校、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候车室、候机厅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节约用水宣传标语,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供水单位、用水单位和用水户节约用水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水量较大单位用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增加对高耗水单位的检查频次,对发现的浪费用水行为及时处理;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实行联合检查。

第三十  用水单位超过用水指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总量控制的要求,核减下一年度用水指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四十  违反节约用水相关规定的,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第四十 本办法自2020515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