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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池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管理办法》《华池县机动车停放服务 收费标准》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公布日期:
    2022-07-27
  • 施行日期:
    2022-07-27

华政发〔202247

 

 

华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池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管理办法》《华池县机动车停放服务

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各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

《华池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华池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已经十九届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727

 

华池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合理调控停车需求,提升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甘肃省定价目录》《庆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提供停放管理、场地占用及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类管理的原则,县发改、公安、住建、自然资源、交通、财政、税务、市场监管、城管、房产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发改局根据《甘肃省定价目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负责制定华池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机场、高铁站、4A级以上旅游景区配套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县发改局单独审批。县公安局负责道路临时停车及各类巷道公共停车设施收费服务管理工作,整顿在道路、巷道非法安装地桩地锁、僵尸车”“罩衣车长期霸占道路、巷道公共停车泊位等问题,依法惩处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违法犯罪行为。县住建局负责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收费服务管理工作,按照具备条件一个、组织验收一个、启动运营一个的原则,做好全县停车设施收费运营管理工作。县交通局负责新能源公交车等公共交通汽车停车设施收费服务管理工作。县城管局负责道路路沿石以上区域停车设施收费服务管理工作。县房产服务中心负责住宅小区停车设施收费服务管理工作,督促成立业主委员会,协调进驻物业公司。其他区域建设的停车设施,由产权单位(人)负责收费服务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界定业主产权及共用(有)场所及停车规划情况。县财政局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负责对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和道路临时停车收费资金的管理。县税务局负责提供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县市场监管局按照谁收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停车场所服务收费的市场监管,规范收费行为,对未取得机动车停车场备案登记证私自收费、不执行差别收费和免及优惠停放政策、擅自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收费行进行查处。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取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结合停车资源供需实际,对不同区域、不同设施、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三)鼓励单位停车设施面向社会开放。

第六条  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类型

1.依法施划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2.机场、车站、公路客货运、公交枢纽站及旅游景点配套停车设施;

3.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或兴建的停车设施;

4.辖区内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设施。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类型

1.除实行政府定价以外的其他停车设施,含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

2.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

以上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管理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合理获取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

第七条  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是指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但不能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

具备协商议价条件是指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经多数业主同意,能够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并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具有合法产权、使用权或管理权限的场地,设有收费公示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三)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四)实行计时收费应具有电子计时设施或建立人工计时操作程序;

(五)所有停车场须取得停车场主管部门颁发的机动车停车场备案登记证方可进行停车服务收费。

第九条  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前,应选取有代表性的停车设施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条  对不同区域的停放服务收费应综合考虑区域地理位置、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及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按照县城高于乡镇、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非住宅高于住宅、露天高于地下原则,实行差别化定价,引导停车资源合理利用。对县城中心区域、拥堵频发路段,实行较高收费;对县城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物流中心等,实行低收费。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车型分类为:

(一)小型车:载重3吨以下(含3吨)或载客9人以下(含9人)的各种机动车;

)大型车:载重3吨以上或载客9人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第十二条  根据机动车停放设施条件和管理需要,采取不同的计费方式。

(一)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对本单位、本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实行计时、包月、包季、包年等计费方式。计费方式按照自愿原则,停车经营管理者不得强制机动车停放者选择计费方式;

(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原则上实行计时收费为主的计费方式;

(三)机动车停放计费时段分为冬季、夏季的日间和夜间。日间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夜间实行计次收费。县城中心、停车场地供求紧张路段可制定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计费办法,超过基本计费时段按每小时加收,不足一个计费时段按一个计费时段计收,白天和夜间连续停放的实行累计计费;

(四)机动车单次连续停放的,累进收费实行最高限价收费政策;

(五)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包季、包年的可按照一定比例进行优惠;

(六)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易地搬迁安置住宅小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适应下浮,同时继续享受包季、包年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包含停车服务管理费和车位使用(租赁)费。

(一)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停车服务管理费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用于停车管理成本费用、停车设施建设等,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住宅小区内公示;委托停车经营管理者管理的,所收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入中的停车服务管理费收入归经营管理者,车位使用(租赁)费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其余部分由共用(有)业主共同决定共享或返利方式

(二停车服务管理费主要用于住宅小区车辆识别门禁系统设施,停车场和停车泊位监控灯光、安防技防、标志标线、计时收费等设施的购置、安装及维护,服务管理、日常巡逻、卫生保洁人员工资等支出。

第十四条  合法取得小区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经业主合同授权或约定,享有与业主同等的停车方面权利。

第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阶段,停车服务管理费、车位使用(租赁)费标准在政府定价范围内由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停车服务管理费、车位使用(租赁)费标准由停车经营管理者提出建议,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实施。

住宅小区内属业主产权的单间独用车库或停车泊位,已计入房屋产权面积并已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的,只收取停车服务管理费。  

第十六条  逐步建立居住区域停车认证制度。住宅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和利用共有部位设置的停车泊位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房屋所有权人、居住权人、房屋承租人,可以向相关区域停车服务管理部门申请,在居住地范围内政府投资设置的公共停车设施或者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规定的时间段停放机动车,并享受居住区域住宅小区停车收费优惠价格

符合条件的停车人要求在居住范围内政府投资设置的公共停车设施停放机动车并按照居住区域停车认证优惠价格付费的,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业(办公)住宅综合性小区停车场地,应按规划批复方案合理划分商业(办公)停车区域和住宅业主停车区域,无规划或不能明确区分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停车经营管理者按商业(办公)、住宅所占面积的比例合理划分商业(办公)停车区域和住宅业主停车区域,分别执行相应的收费政策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殡仪车、环卫车及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辆;

(二)残疾人驾驶的专用机动车辆(是指残疾人本人持有C5驾驶执照并有残疾人专用车标识的车辆);

(三)设置有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设施的停车场(所),在充电时间内对已收取充电服务费的新能源汽车不再收取停车费

(四)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违法车辆,在暂扣期间不得向机动车车主收取或变相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等费用;

(五)各类停车设施停放时间不足半小时的车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车费的车辆。

第十九条  公共及住宅小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维护停车秩序,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停车管理制度;

(二)维护、管理停车泊位;

(三)负责设置和维护交通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

(四)维护停车泊位监控设施,保障正常使用和发挥监控作用,开展日常巡逻,保障行车畅通、停放安全,若发现有损毁、盗窃、碰撞车辆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主动向车主调取监控协调处理;

(五)若因日常巡逻、服务管理不到位或监控设施故障等因素,无法找到损毁、盗窃、碰撞车辆者的,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承担相应的停车服务管理责任

(六)住宅小区停车经营管理者应将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租赁)费、临时停车费单独建账,并每年不少于两次在小区内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为公众提供免费停放服务。

第二十一条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含PPP模式)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和道路临时停车场(位),停车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地醒目位置设立明码标价牌,明示经营管理者名称、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监督电话、行业主管单位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者应当按照停车设施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按规定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对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或不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在政府定价之外加收不合理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华池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收费

一)道路临时停车设施收费标准

1.小型车:1小时内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2元,连续停放24小时不设最高限价

2.大型车:不得停放

(二)公共停车设施收费标准

1.露天停车场:小型车(日间)1小时内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夜间免费,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12元;大型车(日间)1小时内5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2元,夜间10/次,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25元。

2.地下停车场:小型车(日间)1小时内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夜间免费,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10元。

(三)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住宅小区停车设施

1.业主共用(有)露天停车位

计时收费:1小内时2(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10元。

包月收费:停车费50元,其中:车位使用(租赁)费20元,停车服务管理费30元。

2.普通车库、规划的地下停车场(含人防工程)

计时收费:1小时内2(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10元。

包月收费:停车费130元,其中:车位使用(租赁)费100元,停车服务管理费30元。

二、收费标准相关说明

1.类停车设施停放30分钟内免费,超过30分钟1小时以内的按1小时计算;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重新计时、累加计费

2.住宅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和利用共用(有)部位设置的停车泊位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房屋所有权人、居住权人、房屋承租人,可以向相关区域停车服务管理部门申请在居住地范围内政府投资设置的公共停车设施停放车辆,收费标准按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标准执行。

3.时间段划分:冬季为11月至次年3日间:0730分至1830(含),夜间:1830分至次日0730夏季为4月至10日间:0730分至21(含),夜间:21时至次日0730分。

4.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包季、包年的,分别优惠5%10%

5.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易地搬迁安置住宅小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在此标准上下浮10%,同时继续享受包季、包年优惠政策。

6.住宅小区内属业主产权的单间独用车库或停车泊位,已计入房屋产权面积并已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的,只收取停车服务管理费。

三、其他有关要求

1.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对外提供停车服务收取费用的,须取得停车场主管部门颁发的机动车停车场备案登记证方可进行停车服务收费。收费政策的执行范围、设施类型和车型类别、计费方式、优惠下浮、免收情形、收入分配方式等,要严格按照华池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2.停车服务经营者或管理者应严格执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和公示制度,在停车场的醒目位置设立明码标价牌,公示经营管理者名称、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监督电话、行业主管单位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发改、公安、住建、自然资源、交通、财政、税务、市场监管、城管、房产等相关部门,按照华池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或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在政府定价之外加收不合理收费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本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