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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公布日期:
    2022-08-15
  • 施行日期:
    2022-08-15

庆阳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灭火救援通行保障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甘肃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车通道,是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和停靠的道路和区域。包括城市各级道路、居住区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的道路、消防车取水道路、建筑物消防车通道等。

第四条  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确保本单位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且保持畅通,并根据各自职责范围依法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负有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其他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赋予的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或本部门、本系统单位消防车通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人民群众向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举报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第六条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规划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桥、地道桥等工程时,应充分考虑大型消防车通行需求,预留足够高度;

(二)严格控制改变消防专项规划中的消防车通道内容;

(三)严格控制已规划停车场变更使用功能,保障社会车辆有序停放、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第七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中,应确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二)监督在建项目按照消防车通道设计进行消防车通道施工;

(三)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在住宅小区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加强消防车通道维护管理,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八条  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占用市政道路设置市场、夜市的行为严格管理,确保符合消防车通行要求;

(二)对城市户外广告牌、招牌、灯箱等设置和流动商贩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行为严格管理,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九条  市、县(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市政道路停车场进行统一划线,规范车辆停放,保障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二)对道路交通范围内占用消防车通道、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车辆依法拖移;

(三)在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灭火救援行动中,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车辆,应及时到场疏导,确保消防车辆顺利到达救援现场。

第十条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二)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制定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警示牌式样,并组织实施;

(三)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对单位和个人举报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结合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辖区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指导、督促辖区有关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二)对辖区单位、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改正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楼院,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车通道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二)鼓励辖区专用停车场对外开放或错时停车,提高停车场的使用效率,保障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畅通消防车通道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不得违法设置影响消防车正常通行的限高杆、水泥桩设施,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设、施工、监理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管理时,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二)施工单位应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回车场和临时救援场地,并设置醒目标识,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车能够停靠施救;

(三)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发现存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工程,应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划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

(二)开展巡查检查,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保证管理区域内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对违法占用行为进行公示;

(三)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坡度不应大于8%,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四)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五)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六)定期向管理对象和居民开展宣传教育,提醒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单位和群众法律和消防安全意识;

(七)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当事人拒不听从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小区,由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承担消防车通道管理的消防安全职责,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行职责。

第十六条  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消防车通道设置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消防车道、救援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道桥和高架桥,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

(三)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采取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式样由消防救援机构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或者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对阻碍消防车执行任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及时消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物品,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施工占用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要建立健全单位和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制度。

对多次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应当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主管部门应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列入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信用惩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负有消防车通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8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