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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公布日期:
    2021-03-10
  • 施行日期:
    2021-03-10

庆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消火栓的管理,保障城镇公共消防用水,根据《甘肃省消防条例》《甘肃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与市政道路配套建设的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栓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公共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等规划时,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应当征询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

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的位置、技术参设、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  县(区)住建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设计、新建、补建、迁建、拆除及日常维护等工作。

县(区)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供水企业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具体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等工作。

第五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日常维护费用应当纳入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预算,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第六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应当与城镇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七条  市政消火栓的设置和质量应当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和《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维护管理》(GB/T 361222018)规定的标准。

市政消火栓的安装应当规格统一,符合防冻、抗压要求,设置明显标志。

第八条  市政消火栓建成后,应当由建设单位会同住建、自然资源、市政供水和消防救援等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消火栓的,应当征得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同意。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损坏或者拆除市政消火栓,其维修费用由损坏、拆除单位承担。

第十条  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因绿化、市容环卫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应当取得供水企业的临时使用证明,并按照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

使用过程中,不得损坏、改变市政消火栓原状;发生损坏的,由使用单位负责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日常运行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市政消火栓的日常运行管理纳入供水管网维护站点日常工作范畴,开展市政消火栓日常维护保养;

(二)建立市政消火栓运行维护记录,记录市政消火栓的检查、维修、保养等情况,向同级住建、水务和消防救援机构提供市政消火栓的设置地点、类型、数量、分布图和规格、供水管径、压力等资料,并每年更新1次;

(三)将市政消火栓纳入管网安全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供水单位的总体应急预案,明确不同类别突发事件的处置办法及处置流程和责任部门;

(四)设置24小时值守的故障报修电话,及时组织检查维修和紧急抢修。

第十二条  市政消火栓的管理维护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市政消火栓完好,无部件缺损现象;

(二)定期油漆市政消火栓,无油漆剥落和生锈现象;

(三)市政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

(四)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外观和标志检查,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起闭测试、压力测试,并清除市政消火栓井内污水和杂物。

第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定期对市政消火栓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告知管理、维护单位。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消火栓的义务,发现擅自使用和损坏市政消火栓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管理、维护单位或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六条  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纪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3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