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庆城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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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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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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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2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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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23-01-04
庆政办发〔2023〕1号
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庆城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市驻庆各单位:
《庆城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4日
庆城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增强群众卫生意识,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提高群众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健康甘肃“2030”规划》《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庆城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提高环境与生活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为目的,由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农村改水改厕、病媒生物防制、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卫生创建、“健康细胞”建设、无烟单位建设和环境综合治理等内容。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以治本为主;集中整治与经常治理相结合,以经常治理为主;专业队伍管理与群众自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并将爱国卫生和卫生创建工作纳入政府综合目标考核。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扎实开展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积极开展和接受健康教育,遵守社会卫生规范,有权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卫生和公民健康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受理投诉举报,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七条 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省市驻庆单位,应当认真落实“门前五包”(包环境卫生、包市容市貌、包公共设施、包绿化美化、包经营秩序)责任,扎实做好本单位内部及单位周边的环境卫生和保洁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彻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和环境整洁示范村建设,着力打造宜居宜业生活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企业和具有管理职能的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四)组织开展卫生城镇、“健康细胞”建设;建立健康管理工作体系;完善公共安全保障体系;
(五)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全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控烟工作,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
(六)组织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评比表彰活动,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评价;
(七)开展群众性卫生监督,改善城乡环境面貌和卫生条件;
(八)积极开展疾病防控,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九)贯彻落实全国爱卫会、原卫生部印发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定期开展有计划、有针对性的病媒生物防制活动;组织开展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以下简称灭“四害”)活动;
(十)保障饮用水安全。建立从水源地保护、自来水生产到安全供水的全程监管体系,强化水质检测监测和提质达标,确保饮用水安全;
(十一)坚持不懈推进“厕所革命”。按照“有序推进、整体提升、建管并重、长效运行”的基本思路,推进农村厕所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化、运维市场化、监管社会化;
(十二)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
(十三)推进全民健身活动;
(十四)配合有关部门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十五)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各级爱卫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配备专门工作人员。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完成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一)县委办:负责县委组成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和督导。对推动爱国卫生运动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失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二)县政府办:负责政府组成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和督导。把爱国卫生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检查、考核、评比等工作。
(三)县委宣传部:把爱国卫生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提高文明素质的重要内容,纳入文明创建、文明评选范畴。开展全民健康和遵守社会卫生公德的宣传引导。通过多种途径配合做好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
(四)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动员组织广大职工、青年、学生、妇女和家庭成员,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增强自身文明素质和保健能力。落实职业病防治要求,协助开展青少年、妇女、职业群体等重点人群的体质健康干预计划,增强妇女和青少年健康体质,保障妇女和青少年身心健康。
(五)县发改局: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安排用于爱国卫生事业发展的投资,保障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和立项。
(六)县财政局: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按工作需要列支必要的专项经费。
(七)县人社局:负责企业劳动条件、工作环境以及职业危害防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培训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知识宣传。督促落实女职工、未成年人用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八)县教育局:督促落实学校健康教育工作要求,加强对学生的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学生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改善学校教学和住宿卫生条件,净化、绿化、美化校园环境。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宣传活动。以青少年为重点开展控烟教育和干预。
(九)县民政局: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爱国卫生工作。指导各社会福利性机构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统筹推进养老服务工作。
(十)县住建局:科学规划县城建设,完善县城基础设施,改善市容市貌,增强城市综合功能;加强县城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生活污水有效收集、处理;统筹规划小城镇建设,不断完善城镇服务功能。
(十一)县卫健局:牵头落实“健康中国”战略,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动员全社会参与卫生健康活动。强化覆盖全民的公共卫生服务,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十二)县医保局: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科学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引导医疗卫生机构合理诊疗,降低个人医疗卫生支出负担。
(十三)县水务局:加强水源地保护,保障群众饮水安全。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配合卫健部门控制地方病、寄生虫病的传播。指导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农村供水保障程度。认真落实“河长制”,加强河道、水系垃圾治理和污染防治。
(十四)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推行标准化、清洁化农业生产。对农村畜禽粪便和其他农业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以及综合利用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畜禽屠宰进行监督管理;推进农村“厕所革命”,与卫健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工作;推进农兽药残留综合治理;强化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的监督检查。
(十五)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拆违治乱、风貌提升等工作,指导各乡镇开展村庄规划,深入推进乡村振兴。
(十六)县交通局:负责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及公共汽车站、高铁站、高速收费站的卫生监督管理;加强县道养护。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大疫情的管制工作。
(十七)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加强旅游景点的卫生设施建设和卫生管理工作。指导做好各类旅游厕所的建设和管理。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完善国民体质监测体系。加强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建设;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健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加强科学健身指导服务,推动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促进重点人群体育活动。
(十八)县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对食品从生产到销售各环节、餐饮服务质量、卫生等进行监管,引导从业主体强化诚信自律,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事故。督促农贸市场开办单位做好城乡农贸市场的卫生管理。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药品的特别审批。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经营秩序、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开展食品安全宣传。
(十九)县工信局:负责协调工业企业和中小企业的爱国卫生工作;督促工业企业和中小企业落实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十)县应急管理局: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组织查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信息通报工作。
(二十一)市生态环境局庆城分局:深入开展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治理监督管理,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推进联防联控和流域共治。指导和协调解决跨地域、跨部门以及跨领域的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加强环境健康风险管理。
(二十二)县商务局:加强各类商贸服务场所的卫生监管,配合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各类商贸服务场所的卫生工作。督促各商贸流通经营主体做好病媒生物防制、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
(二十三)县机关事务局:负责统办大楼各单位爱国卫生工作的指导、协调,做好病媒生物防制、食品安全、防病防疫、环境整治、健康创建工作。制定统办大楼环境卫生管理有关制度和标准,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加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公和生活环境,提高干部职工的健康素质。
(二十四)县城管局:优化环卫设施布局,做好县城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消除卫生死角。及时清运垃圾,确保垃圾日产日清。拆除违章建筑,整治乱搭乱建、乱扯乱挂、乱停乱放,治理马路市场、占道经营和店外店,清理乱贴乱画、乱堆乱放,不断提升市容市貌管理水平。
(二十五)县公安局:密切关注与开展爱国卫生有关的社会治安动态,依法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配合开展各类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疫情处置工作。协助卫健部门依法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以及病原体携带者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打击各类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暴力抗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伤医行为。规范交通秩序,大力整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二十六)县融媒体中心:开展全民健康和遵守社会卫生规范的宣传教育,制作群众喜闻乐见的融媒产品,科普健康知识。对不卫生、不文明行为进行新闻舆论监督。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报道爱国卫生运动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增强全社会卫生意识和全民自我保护能力。准确及时做好爱国卫生工作权威信息发布和解读阐释,全面反映爱国卫生工作新举措新进展新成效。加强新媒体传播,提高报道影响力。
(二十七)县爱卫办:拟订爱国卫生有关政策、办法等,制定爱国卫生有关工作规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落实并完成爱国卫生工作任务。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价;组织开展卫生城镇创建和健康村镇、健康单位建设。推进城乡环境卫生治理,加强农村改厕技术指导。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加强健康知识科普和控烟宣传教育,推动无烟环境建设。
(二十八)县疾控中心:协助县、乡(镇)人民政府预防和控制重大疫情和各种传染病的发生、蔓延。对重大传染病疫情和各类中毒事件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采取预防与控制措施。指导开展重大活动保障、重点疾病防控及重大自然灾害后的爱国卫生工作。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服务,普及健康知识。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和县政府预防接种工作计划,定期为适龄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指导工作。
(二十九)县卫健监督所:负责对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职业卫生实施行政监督。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协调开展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对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定期监督检查或不定期的抽查。依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现象。
(三十)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各村(社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环境与卫生管理,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净化、绿化、美化环境,保证环境卫生清洁。组织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卫生城镇建设、健康村镇建设、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和无烟环境建设。加大村(社区)居民健康知识科普力度,增强居民健康素质。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在县爱卫会的指导下,开展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本县实行以下卫生管理制度:
(一)每年4月份爱国卫生月制度;
(二)临街单位和住商户“门前五包”责任制度;
(三)公共场所控烟管理制度;
(四)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
(五)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六)爱国卫生运动志愿服务制度。
第十四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环境卫生的义务,都应当落实爱国卫生工作制度,积极开展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扎实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宣传科普健康知识,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完善环卫设施,健全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卫生大扫除和卫生检查评比活动,经常性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单位爱国卫生工作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杂物,拆除残垣断壁,维修破损院坪、围墙、树畦。无乱堆放杂物,无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现象,树畦草坪无枯枝杂草、无缺株断垄,露天物品堆放整齐,垃圾日产日清,无卫生死角。认真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主动维护市容市貌整洁。
(二)室内卫生:室内走廊、过道、楼梯、墙面、地面清洁,窗明几净,无积尘蛛网,无杂物堆放,办公用品放置整齐有序。厕所实行水冲式,卫生设施完善,环卫工具配备齐全,清洁干净,无垢、无臭、无蝇蛆,无粪便满溢。
(三)食品卫生:单位食堂卫生管理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要求,从业人员经体检、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食具严格消毒,防鼠、防蝇、防腐、防尘设施齐全,食品原材料采购符合要求。
(四)公共卫生:空气质量、采光、噪音、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公共物品经严格消毒。
(五)职业卫生:认真落实“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策略,关心关爱职工身体健康,经常性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积极为职工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条件,维护干部职工切身利益。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规划,普及卫生科学知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提升学生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中小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常识教育。
第十七条 广泛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宣传,积极创建无烟单位。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六部委《关于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吸烟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和武警部队卫生部《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庆城县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本县境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止吸烟。在禁烟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禁烟标志。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应予制止。
第十八条 县城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收集、日产日清,积极推行垃圾分类、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垃圾收集点、中转站、填埋场应保持整洁,不得污染周围环境。有毒有害的废弃物,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处置。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秩序,不得随意倾倒垃圾杂物。
第十九条 城区道路、广场、公园应定时清扫、洒水、保洁,逐年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第二十条 村(居)居民及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搞好室内卫生,保持和维护公共区域环境卫生,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督促房屋承租人做好有关卫生工作,遵守公共卫生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根据病媒生物季节消长习性,定期组织开展除“四害”及消除其孳生场所的活动,所在区域内的单位、物业管理机构和个人应参与杀灭“四害”等病媒生物的活动,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二十二条 杀灭“四害”的药品、器械,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并严格管理,防止发生中毒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剧毒灭鼠药品和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杀虫药品、器械。
第二十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的改善和公厕、村(居)民户厕的改造工作。农村饮用水的供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和卫生标准,逐年提高城乡自来水普及率。
第二十四条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遵守下列社会卫生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随意丢弃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不乱倒垃圾、污水、污物、粪便,不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对携带、遛放的家犬随地便溺要及时清理;
(五)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六)不从事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凡在城区内饲养宠物(犬类、鸽子等)的,必须持有畜牧检疫部门核发的有效动物防、检疫证明,并定期到动物防疫部门或指定的动物诊疗场所进行防疫注射,饲养犬类的还要持检疫证明到所在社区居委会进行登记。
严禁携带宠物(犬类、鸽子等)进入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公交车等公共场所。
第二十六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爱卫会应当督促辖区内的单位落实爱国卫生工作措施,定期检查、考核爱国卫生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各单位应当定期将爱国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向辖区爱卫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爱卫会组织开展卫生县、卫生乡(镇)、卫生村(居)和卫生单位创建活动。未评为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不得参加同级文明单位评选。
第二十八条 县爱卫会对全县爱国卫生实施综合监督,并对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市驻庆各单位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爱国卫生工作组织领导情况;
(二)爱国卫生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三)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情况;
(四)食品、公共场所等卫生情况;
(五)健康教育和除害防病情况;
(六)控烟工作落实情况;
(七)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情况;
(八)改水改厕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爱卫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社会监督。
第四章 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条 对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或县爱卫会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已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或个人,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工作滑坡严重,群众意见较大,已不符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条件的,由授予称号的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爱国卫生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相关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爱国卫生运动工作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纪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导致人或动物生理机能发生病变的媒介生物,主要包括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等。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