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水县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公布日期:2020-09-25
-
施行日期:2020-09-25
合水县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0年9月25日合水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27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参照《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制委员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设立的专门委员会。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县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法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5名。
第三条 法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对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二)对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
(三)对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根据大会主席团、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质询案答复情况的报告;
(五)对列入本委员会的规范性文件撤销案草案,根据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各方面提出的撤销建议,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六)指导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司法民侨内务工作委员会开展其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七)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法制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全体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议案的审议
第五条 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十人以上联名或代表团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主席团决定交付法制委员会审议的,法制委员会应当即时进行审议,向主席团会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交大会审议。对代表团提出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六条 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主任会议决定交付法制委员会审议的,法制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进行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七条 对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草案,法制委员会应当在常委会会议审议5日前,适时召开会议,根据议案草案、说明及相关资料和县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及各方面提出的建议,对议案草案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审议意见报告,提交常委会审议。
第八条 对列入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质询案草案、规范性文件撤销案草案及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其他议案草案。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或者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3日内,法制委员会应当将质询案草案、规范性文件撤销案草案及说明印发全体代表、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并根据主席团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以及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向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再由主席团或者常委会决定是否提请表决。
第九条 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之间对规范性文件撤销案草案及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其他议案草案重要意见不一致时,法制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撤销案草案及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其他议案草案向常委会会议提交前,法制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汇报,并根据主任会议意见进行再次修改。
第十一条 法制委员会审议规范性文件撤销案草案时,遇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论证、听证后,再进行审议表决。
法制委员会审议涉及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重要权益等重要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时,经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过半数委员提出,并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隔次审议。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撤销案草案及其他议案草案审议结果报告的报告人,由法制委员会在其组成人员中确定。
第三章 会议制度及其他
第十三条 法制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会议日期和议程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研究决定,并提前通知全体委员。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草案及有关文件资料,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五日前印发全体委员。参会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请假。
第十四条 法制委员会审议议案草案,必须举行全体会议逐条逐款进行审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必须有全体委员过半数参加方可举行,对议案草案稿,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法制委员会审议议案草案时,可以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县人大代表、有关组织负责人及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对在审议中有重大分歧意见的问题,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召开论证会和座谈会。论证会和座谈会由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法制委员会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送的各类草案及文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十七条 法制委员会应当协调组织和参与有关方面的质询案草案、规范性文件撤销案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议案草案,经主席团、主任会议决定,法制委员会应当组织常委会工作机构起草。专业性较强、利益关系调整复杂的议案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法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司法民侨内务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
第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的议案是指法规质询案、规范性文件撤销案。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县十八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后施行。